2011年1月22日星期六

住建部禁止群居,有损租房人利益!

群居,这个颇具中国特色的名词,因房价高涨而为民众所知。通过群居,低收入人群实现了生活在城市拼生活的目的,而房东则趁机收获了更高的利益。不过,今后这种作法将不再合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

据称,住建部此举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果单单从纸面上来说,住建部的新规定不失为一个好管理办法。不过根据当今房地产和社会的现况来看,可能就没有这么美好了。

首先,如何监管和界定群居,是个大难题,可操作性很小。是住建部还是公安局来负责管理呢?只怕有利益时大家都想牵头,但加强管理时却谁都退缩。尽管从理论上来说,只要认真推行的话,这些管理上的问题都不是问题,但事实上我们的相关部门独缺认真二字。因此,杜绝群居,只怕是住建部大嘴说两句大话罢了。

其次,禁止群居如果得以推行的话,将大大提高中低收入人群的租房成本。以前两三个人共同租住一室,分摊下来的租金相对较低。禁止群居后,每人被迫租住符合人均最低标准的住房,相当于租房人的群体放大了。同时,禁止低于人均最低标准的住房出租,则减少了住房的供应。需求加大,而供应缩小,房租必然上涨。房租上涨,自然意味着中低收入人群的租房成本增加,标榜保护租房人权益的住建部新规定其实反倒损害了其利益。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这让我想起了当年晋惠帝“何不食肉糜”的荒唐故事,住建部的新规定与其何其相似,不知民众疾苦而胡乱出台管理政策。事实上,相关部门类似的做法很多。比方说,教育部门经常以教学条件不具备而取缔打工子弟学校,名为保护学生的措施往往造成学生就学成本更高,求学更加艰难。众所周知,这种情况下,教育部门应该扶持帮助打工学校达到教学标准或是建设更多符合标准的学校,以满足打工子弟的教育需求,而不是对打工子弟学校一关了之。同理,住建部也不应该对群居一刀切,正确的引导方法是建设足够数量的廉租房或公租房,帮助中低收入人群能以较低的成本在城市里生存和生活。

今天有消息说,北京将在数年建成100万套保障房供应市场,如果切实认真做到为中低收入民众而建设的话,这才是值得期待的真正解决群居和高房价的好办法。群居尚不易,宜居可远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并本着鼓励房屋出租的原则,对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作了重新规定。要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建立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等事项。

  针对房屋租赁市场上的突出问题,《办法》增加部分条款予以规范。对实践中出租人分割房屋出租的情况,《办法》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擅自提高租金、承租人居住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办法》明确,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

  北京中原分析认为,限制住房的最小出租单位,同时提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政府的最低标准,意在抑制群租。按照新规定,北京将会有很多群租房面临违规的现状。其次,新规首次明确租房人权利,在租赁期不得提高租金,有利于保护租房者利益,促进租赁市场的稳定。

  同时,《办法》在《合同法》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出租人的房屋维修及确保房屋安全、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等义务。从侧重保护承租人权利、稳定租赁关系的角度出发,根据房屋租赁管理的实际情况,《办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法律原则和规定也作了进一步细化。(记者 姚丽颖)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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